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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缺斤短两”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6-17 16:46:55


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缺斤短两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南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违法重点查处农贸市场、典型商场超市、案例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缺斤短两现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南京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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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违法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典型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要求查处。案例2024年5月2日,缺斤短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南京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公布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执法人员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1000克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调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江宁众彩物流批发市场某一商户处购买电子秤1台,该电子秤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2024年5月1日,消费者至当事人处购买榴莲,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榴莲实际重量6.9斤,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6斤。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消费者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当事人存在辱骂、推搡消费者等恶劣情形。截至案发,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按键后重量显示7.6斤,单价27.8元/斤,应收取191.8元,实际收取210元,多收取18.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存在辱骂、推搡消费者等恶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邺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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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子怡然餐饮店内花费100元购买了204克的龙虾,但该店内的电子秤称重显示为302克,认为当事人的电子秤缺斤少两,要求查处。2023年6月14日,建邺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南1号路网点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经调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且未登记经营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邺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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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秦淮区胡中宪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验,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千克(1155克),超出实际重量155克,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秦淮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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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秦淮区一品海鲜专卖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验,执法人员现场用500克砝码校准,电子秤显示克重为0.575千克(575克),超出实际重量75克,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秦淮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缺斤短两”

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起来了解下

PART 1

识破电子秤“作弊”的方法

密码作弊秤分类

通过提前设置密码,无论按电子秤上的哪个键都能使物体的量值或总价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通过键入密码,电子秤能在作弊状态和正常状态间随意转换,密码作弊秤的面板上有预先设置好的按键,通过不同的按键可以改变物品最终的显示重量。除了可以调节称重结果,这种密码秤还有一个功能——随时恢复正常,增强了作弊的隐蔽性。

通过电子遥控装置,不法商家通过电子遥控开关使秤在作弊和正常状态之间随意转换。这种又被称为“遥控秤”,其调节方法和“密码秤”基本类似,因多了一个遥控器,所以调节起来更为隐蔽。

消费者如何识破电子秤“作弊”

✅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查看电子秤放置是否水平,有的不法商贩用硬币、纸板、泡沫垫高秤身一角,使电子秤摆放不平,造成计量不准,导致缺斤短两。

✅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商品结算时注意是否连托盘称重,如果连托盘称重,须看清空托盘放置于秤上时是否指数为零。

✅要求商家称重时轻拿轻放,电子秤数值稳定后再计算金额。有些商家在称重时将商品故意重放,在加速度的冲击力下数值被人为放大,所以要等数值稳定后再结算。

✅大部分农贸市场配有公平秤,购物后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请在宰杀前复秤。

✅可事先对随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等进行称重,将其重量作为参考值,在商家的秤上直接称重,根据两次重量差判断电子秤是否有作弊行为。

✅作弊的电子秤通过输入密码启动作弊程序,关机或使用预设的按键后即可恢复正常称重状态。称重时,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将电子秤关机断电后重新开机,同时不让商家在面板上按任何键,确认电子秤复位后重新进行称重。

PART 2

什么是“缺斤短两”?商品差量多少才可以认定为“缺斤短两”?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规定,类似上述按照特定重量进行结算、销售店内食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条款所指的销售零售商品行为。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PART 3

针对“缺斤短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上述“缺斤短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PART 4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何法律法规来处理?

对于不合格器具的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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