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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发文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4-20 18:51:58


北京4月19日电(记者谢希瑶、部门吴雨)商务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19日对外发布。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进步境外机构境内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支持对更大力度、投资更多层次、科技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型企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部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发文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进步境外机构境内形成了若干措施。支持

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投资提出优化管理服务、科技加大融资支持、型企加强交流合作、部门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

优化管理服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融资支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

加强交流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

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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