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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评议第十五期:判定江苏德比三个判罚基本准确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7-27 15:02:27


近日,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期裁判评议工作。裁判根据各俱乐部的评议判定申诉意见,本期评议了9个判例,第期德比其中7个来自中甲联赛。江苏另外2个判例是个判针对近期中超联赛中关注度较高的山东泰山克雷桑和成都蓉城韦世豪两起相似踢人事件,评议分析认为两起判例性质不同,罚基克雷桑属于严重犯规,本准而韦世豪属于暴力行为,中国足协裁判员临场漏判克雷桑的裁判直接红牌。

中国足协首次对比判罚平众议

其中,有4条判罚与江苏球队有关。第期德比判例一中,江苏中甲联赛第18轮延边龙鼎VS南京城市,个判比赛第61分钟,罚基南京城市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延边龙鼎37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37号在防守中踢倒南京城市17号,属于草率的犯规,犯规接触点发生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应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临场漏判罚球点球。

本周的评议中,最为焦点的是首次出现了判例对比。判例对比一,中超联赛第18轮,上海申花vs山东泰山,比赛第26分钟,山东泰山队9号队员克雷桑犯规,裁判员向其出示黄牌(之后又因其他违规行为向其出示第二张黄牌并罚令出场)。判例对比二:中超联赛第24轮,武汉三镇vs成都蓉城,比赛第63分钟,成都蓉城队7号队员韦世豪犯规,裁判员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这两个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9号队员克雷桑的动作,属于在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过分力量和野蛮方式进行争抢,踢倒对方队员,按照竞赛规则,应定性为严重犯规,并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出示黄牌错误,漏判直接红牌。成都蓉城队7号队员韦世豪的动作,属于在球已经离开可争抢的范围,在没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不以触球为目的,故意踢对方队员,按照竞赛规则,应定性为暴力行为,并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两个判例中队员的犯规动作有相似之处,也都应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但因具体情形不同,在竞赛规则中应用的关于罚令出场的定性条款不同。

江苏德比战中的判例

最受江苏球迷关注的判例五到七,因为与江苏德比有关,所以中国足协也格外慎重。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35分钟,无锡吴钩4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35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视频以及球的运行线路判断,守方队员铲球触到了球,其动作也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判例六:比赛第57分钟,无锡吴钩2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无锡吴钩20号扣球变向后已经失去对球的完全控制,苏州东吴5号防守队员没有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判例七,比赛第70分钟,苏州东吴3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无锡吴钩36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无锡吴钩36号防守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苏州东吴31号带球突破,无锡吴钩36号在其身后有拉扯和推搡动作,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构成犯规,后续无锡吴钩36号腿部动作绊倒苏州东吴31号,属于草率犯规,接触地点在守方罚球区内,裁判员临场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该犯规动作不符合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判定标准,不应对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

尽管在赛后和中国足协评议出炉后,无锡队方面有不满和不解,但作为保级球队来说,结果无可改变,打好接下来的比赛球队依旧有保级希望,毕竟上赛季他们曾在赛季尾声上演了大逆转奇迹。同时,也希望中超中甲的裁判员能够在未来的比赛中尽可能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晨瑆 张昊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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